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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机(电)动三(四)轮车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告知书

作者:香见客户端 | 来源:新都融媒体中心 | 编辑时间:2020-01-22 10:03:06

广大市民朋友:
你们好!因为有你们的参与,新都区正在飞速发展。随着成都市“北改”、“中优”战略实施,以及新都建设现代化国际范成北新中心城区和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典范区的加速推进,全区城市发展、经济建设将驶入快车道。为全面加强我区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机动三轮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机(电)动三(四)轮车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事道路客运必须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三、除残疾人轮椅车外,达到机动车技术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且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登记上户方能上道路行驶。对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进行处罚。
四、驾驶机动车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有效机动车 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进行处罚。
五、从事机(电)动三(四)轮车销售必须具备: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机(电)动三(四)轮车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进入销售市场的机(电)动三(四)轮车必须具备:进入销售的机(电)动三(四)轮车按照国家规定,需取得国家认证委员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且在国家工信部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销售违法车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新都区将于2020年2月1日起,在新都街道、桂湖街道、三河街道开展机(电)动三(四)轮车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
特提示广大市民“驾驶(乘坐)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通安全隐患危害多”!敬请拒绝驾驶、乘坐违法机(电)动三(四)轮车!敬请不购买不具备登记入户条件的机(电)动三(四)轮车!
感谢广大市民朋友理解支持和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机(电)动三(四)轮车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 
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5日


黄杨敏

标签:三轮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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